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判知名補習班敗訴某知名補習班在其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該大樓一名住戶認為侵害其所有權,訴請法院要求該補習班拆除招牌。補習班抗辯懸掛招牌係經過社區住戶大會同意,但 法院調查後發現,住戶大會出席人數未過半數,其決議無效,判決補習班敗訴,須自行將廣告招牌拆除,並將占有的外牆清除乾淨還給社區全體住戶。承審法官指出,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而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按同條例第29條第1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院認為,該補習班所引用的住戶大會決議,出席人數只有十人,不到該大樓全體住戶六十六戶的一半,因此該決議無效,至於社區管委會授權主委同意該補習班懸 掛招牌,亦屬無效,因為懸掛廣告招牌事項屬於住戶大會的權責,主委個人沒有權力決定此事,因此判決該補習班懸掛廣告招牌的行為乃是無權占有,按同條例第8條第2項應將廣告招牌拆除,並將外牆還給全體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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