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掛招牌,超商罰4.6萬元 - 生活法律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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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掛招牌,超商罰4.6萬元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98年8月18日報導家住台北市和平東路五樓公寓二樓的李先生,不滿樓下統一超商擅自在二樓陽台外牆懸掛「7-ELEVEn」招牌及冷氣室外機,告進法院要超商回復外牆原狀,並賠償租金損失,台北地院判統一超商敗訴,需回復原狀,並賠李租金損失共四萬六千元,全案判決確定。為什麼?
法律解析:
一、本案統一超商在北市和平東路的富陽門市,未經住戶同意,自行將招牌及冷氣室外機掛設在二樓陽台外牆上,李先生不堪其擾,認為超商無權擅自懸掛招牌,因此要求統一拆除,並支付租金。
二、統一拆除招牌及冷氣後,雖依李先生要求填補外牆鑿洞,但李先生認為,超商只塗水泥草草了事,並未回復原本外觀,於是告上法院,要求超商回復牆面原狀,並求償五年租金共二十四萬元。
三、一審台北簡易庭原以超商無法證明招牌掛不滿五年為由,判決超商應依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計算每年十二萬元租金,五年共六十萬元,而李先生擁有該棟大樓五分之一權利,可獲賠十二萬元;但超商上訴後,台北地院認為雙方都無法證明招牌何時掛設,因此以超商提出自二○○五年十月承租至二○○七年九月被告為止,共二十三個月計算租金,改判超商賠李先生四萬六千元租金損失,並需將外牆回復原狀。
四、外牆是房屋的構成物,當然是房屋的一部分,如有使用他人房屋外牆之必要,應向房屋所有權人租用或借用,而不能擅自使用。另所謂的「回復原狀」,是要回復到尚未破壞前的原貌,並不是隨便將鑽的洞塗掉應付了事,易言之,如果原先是有舖磁磚時,就必須補貼與原來尺寸、大小、色澤、廠牌相同的磁磚才算是回復原狀。
113_擅掛招牌,超商罰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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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Yahoo!奇摩房地產
Yahoo!奇摩房地產: "廣告招牌的歸屬?
發問者:marina 發問時間:2008-10-11 16:48:31
0%網友正面評價
如果有一棟約30年的老公寓,側邊外牆有懸掛招牌,(高度是2樓至4樓半)。
業主要經由誰同意才可以懸掛?
公寓外牆的所有權歸誰?
如果懸掛期間有買賣房屋的情形產生(3樓屋主換人了),那需新的屋主同意懸掛嗎?如果新屋主不同意,可否報拆??
最佳解答
回答者:Morning 曾 ( 專家 1 級 ) 回答時間:2008-10-14 22:53:51
這以前有回答過, 先給你這些相關法條
建築法規定 9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 招牌 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 招牌 廣告或樹立廣告
97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這是第5條,你要在參閱第3/4條
3-4條是說明招牌免申請雜項執照的尺寸, 2米寬6米長設置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
請雜項執照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 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33條第2款 二、公寓大廈 外牆 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綜合以上法條 1.建築物的頂樓設置廣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外牆設置需經該層所有權人同意 2.設置廣告物超過規定長寬需申請雜項執照,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建管課 3.違反廣告管理可連續處罰4萬以上, 20萬以下罰緩 4.未經各樓層同意(申請需附使用同意書),且超過規定尺寸, 勢必未經申請, 明顯違反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並違反建築物管理辦法 5.基本上房屋買受人須承受前賣方對於房屋的所有權利義務
但對於本身就是違法違規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所以對於違規廣告招牌隨時都可以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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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marina 發問時間:2008-10-11 1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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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棟約30年的老公寓,側邊外牆有懸掛招牌,(高度是2樓至4樓半)。
業主要經由誰同意才可以懸掛?
公寓外牆的所有權歸誰?
如果懸掛期間有買賣房屋的情形產生(3樓屋主換人了),那需新的屋主同意懸掛嗎?如果新屋主不同意,可否報拆??
最佳解答
回答者:Morning 曾 ( 專家 1 級 ) 回答時間:2008-10-14 22:53:51
這以前有回答過, 先給你這些相關法條
建築法規定 9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 招牌 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 招牌 廣告或樹立廣告
97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這是第5條,你要在參閱第3/4條
3-4條是說明招牌免申請雜項執照的尺寸, 2米寬6米長設置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 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
請雜項執照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 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33條第2款 二、公寓大廈 外牆 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綜合以上法條 1.建築物的頂樓設置廣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外牆設置需經該層所有權人同意 2.設置廣告物超過規定長寬需申請雜項執照,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建管課 3.違反廣告管理可連續處罰4萬以上, 20萬以下罰緩 4.未經各樓層同意(申請需附使用同意書),且超過規定尺寸, 勢必未經申請, 明顯違反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並違反建築物管理辦法 5.基本上房屋買受人須承受前賣方對於房屋的所有權利義務
但對於本身就是違法違規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所以對於違規廣告招牌隨時都可以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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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判知名補習班敗訴(2003-08-20)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判知名補習班敗訴(2003-08-20):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判知名補習班敗訴某知名補習班在其大樓外牆懸掛廣告招牌,該大樓一名住戶認為侵害其所有權,訴請法院要求該補習班拆除招牌。補習班抗辯懸掛招牌係經過社區住戶大會同意,但 法院調查後發現,住戶大會出席人數未過半數,其決議無效,判決補習班敗訴,須自行將廣告招牌拆除,並將占有的外牆清除乾淨還給社區全體住戶。承審法官指出,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而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按同條例第29條第1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院認為,該補習班所引用的住戶大會決議,出席人數只有十人,不到該大樓全體住戶六十六戶的一半,因此該決議無效,至於社區管委會授權主委同意該補習班懸 掛招牌,亦屬無效,因為懸掛廣告招牌事項屬於住戶大會的權責,主委個人沒有權力決定此事,因此判決該補習班懸掛廣告招牌的行為乃是無權占有,按同條例第8條第2項應將廣告招牌拆除,並將外牆還給全體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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