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臺北市監理處 ─ 我已經超過檢驗期限了,該怎麼辦理定檢?會有

臺北市監理處 ─ 我已經超過檢驗期限了,該怎麼辦理定檢?會有

我已經超過檢驗期限了,該怎麼辦理定檢?會有罰款嗎?

  • 發布機關:臺北市監理處
  • 發布日期:2010/1/27

(1)未遭舉發:
請持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得免附)、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民間代檢公司辦理。

(2)已遭舉發,但未遭註銷牌照:
請持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得免附)、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至本處、北區分處或本市委託民間代檢公司辦理。

(3)已遭逾檢註銷:
請持車主身分證、印章、註銷處分書、行照、兩面車牌、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有效期間至少須滿30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至本處或北區分處繳清稅、費及違規後辦理車輛註銷手續,再辦理新領牌照檢驗。請注意:註銷業務僅限至原管轄監理處所站辦理,故本處僅可受理車籍為臺北市之車輛。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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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0/1/29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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